题目: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的是( )。
A.死刑复奏制
B.鞫谳分司制
C.翻异别推制
D.听狱之限制
喵查答案:正确答案:A
解析:考查要点是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。死刑复奏制度并不是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。死刑复奏制度最早出现于三国曹魏时期,魏明帝曹睿曾规定:除谋反、杀人罪外,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。创立死刑复奏制度,主要是为了减少错杀无辜,并把死刑权收归中央,具有重要的意义,影响深远。到了隋唐时期,仍然实行死刑复奏制度,只不过规定开始细化。唐太宗时期,死刑实行三复奏,而后,为了慎重对待死刑案件,将在京师地区行刑前的三复奏改为五复葵。但是各地的死刑案件仍然实行三复奏。但犯恶逆以上罪,以及部曲、奴婢杀主人罪,行一复奏即可。宋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,但是在复奏次数上与唐朝有所差别,即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,地方死刑则不复奏。可见,A项是正确答案。需要注意的是,考生一定要对该制度全面把握,区分该制度的起源以及历代王朝在复奏次数上的差别。宋朝将审理和判决分立(有的认为是审理和复审的分立)的制度称为鞫谳分司制。鞫谳分司,即“审”与“判”分为两事,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扣—当,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,检法量刑之事由他员负责。前者称“鞫司”(又称为“推司”、“狱司”),后者称为“谳司”<又称为“法司”)。鞫谳分司制在纠正错案,避免官员枉法裁判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,但是也造成司法冗员的问题,同时,在“州小事简”的地方往往难以实施。鞫谳分司制的实质在于皇帝通过各司法部门的相互牵制,以强化皇权。鞫献分司制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,因此,排除B项。翻异别推制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当重审的制度。在犯人否认其口供,且“所翻情节,实碍重罪”时,案件则改由另—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。改换法官审理,称为“别推”;改换司法机关审理,称为“别移”。翻异别推制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,因此,排除C项。听狱之限制度是宋朝时审判刑事案件遵循的时限制度。听狱之限制度为宋朝所独有,因此,排除D项。注意:宋朝民事审判时限制度称为“务限法”,不要与刑事审判时限制度的称谓混淆。